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681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1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致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何春诉被告辛集市致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辛集市致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对被告辛集市致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何春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