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巨宏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6号区总工会综合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北京巨宏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巨宏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被告巨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销售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为第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14年9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简称涉案产品)上,采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同的技术方案。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31日,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巨宏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