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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1民初13205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205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新下街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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