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92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平平峰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122号附45号。
经营者:耿鹏威,男,汉族,199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平平峰商贸部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平平峰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