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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金福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4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金福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金福轩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金福轩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福轩新村125栋201负责人:杨名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金福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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