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谷学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谷学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租借本市闵行区曲吴路XXX弄XXX号楼X楼作为经营场所,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奔驰、宝马、大众、保时捷商标的汽车滤清器,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人民币101929元。
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依法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奔驰、宝马、大众、保时捷商标的滤清器3780件及相关标签、包装盒等物品。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家中尚有年幼的女儿和残疾的母亲需要照顾。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徐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真假对比图》、《商标注册证明》、《价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司法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及商标标识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刘秋雨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