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8996号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未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垠,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詹广宏。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兰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现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田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