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9号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125号卫东龙商务大厦A栋1901。
法定代表人:严崇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德斯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曼哈数码广场b座4楼4f076。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被告:张志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槐、深圳市宝德斯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