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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188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志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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