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二塘德群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二塘乡新源村委会新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3。
经营者:胡德群,男,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二塘德群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