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4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芳,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发源超市,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北段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G。
经营者:刘莉,女,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发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