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号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文浩商务大厦B座710。
法定代表人:邓二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魔比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云。
被告:深圳音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东侧永利工业中心A4。
法定代表人:符辰斌。
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魔比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音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