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号 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方纯,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瑞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方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