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95号之一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
文书送达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38E。
代表人:TaylorJ.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玛丽小铺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城西三苑13幢-2。
法定代表人:石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玛丽小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