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号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帆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协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市宣玄武区北门桥路4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林杰。
被告: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元福。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另外,原告也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