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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杭州富阳春腾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杭州富阳春腾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杭州富阳春腾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春腾茶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温州厂下48号。

经营者:张丹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富阳春腾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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