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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健明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85号
案件名称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健明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健明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85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译典,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健明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164号607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健明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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