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65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国清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邹国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国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应退回75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