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4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奇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宫声,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宫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