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93号 原告:王广胜,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奋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徐家庄村68号。
法定代表人:马玻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广胜与被告河北奋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广胜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广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