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3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幸,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康庄西路酷米手机配件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西段北侧柴荣街东侧。
经营者:李换房,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尧县康庄西路酷米手机配件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