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王庆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执14号
案件名称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王庆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滕州市腾飞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时东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庆元,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黄启霞,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黄启香,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郭馨连,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名下人民币22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