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3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灿珍,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灿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变更为“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于2019年12月10日以案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预收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