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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姜英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33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姜英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姜英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3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79号。

负责人:韩昌闪。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江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姜英,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姜英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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