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707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每天倩小厨坊,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93号-1,经营者徐倩。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每天倩小厨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3424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