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300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1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R。
法定代表人:黄钦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蓓蓓,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W。
法定代表人:倪荣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榕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普惠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新大榕树公司立即停止在侵权网站、侵权微信公众号与经营场所等场所中使用“平安”等字样;
2.新大榕树公司在侵权网站、侵权微信公众号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消除影响;
3.新大榕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
4.新大榕树公司赔偿合理支出52500元。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6974781号“”、第6214335号“”、第69747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0元;
三、驳回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3元(已由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994元,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279元。
上诉人新大榕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项的判决。
2、本案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平安普惠公司答辩称,与一审意见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以下新证据:1、《第17111854号“平安珠宝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拟证明上诉人在2018年6月4日之前使用“珠宝平安贷”为合法使用;
2、《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退出工作的通知》及《平台清退时间计划》,拟证明上诉人因行业整顿,自2018年起停业,并未开展实质经营;
3、2015-2017年审计报告及2018年纳税报表,拟证明上诉人的平台收入甚微;
4、2018年、2019年《深圳市社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明细表》,拟证明公司未实际展业,仅用员工维护公司正常运转;
5、网络截图及邮件截图,拟证明平台客户特定,没有收益;
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公司客户均为股东的亲朋好友。
以上证据一、二、四、均无原件,证据三中纳税报表无原件,证据五为打印件。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三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上诉人因侵权获利较高;
对证据四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赔偿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主张“珠宝平安贷”与被上诉人的产品虽然构成类似商品,但极易区分,不造成市场混淆,故其并未侵害被上诉人的商标权。
本院认为,在“珠宝平安贷”“平安贷”“贷平安”词组中,“珠宝”表明服务对象为珠宝企业,“贷”为贷款的通用词汇,二者均不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只有“平安”文字为主要识别部分,而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诉人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上诉人主**台收入甚微,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纳税报表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有原件核对的审计报告,内容亦不足以证明“珠宝平安贷”项目收入甚微,证人王某为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
综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平台收入甚微,未能推翻被控侵权网站显示的成交额为56455.09万,赚取收益1058.53万,注册人数11191人,安全运营1543天,投资标的共有1531条记录等事实,故本院认定本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获利高。
又因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综合考虑到:1、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2、上诉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未获准许仍继续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3、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均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侵权范围广;
4、上诉人侵权行为时间长、获利高;
5、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等,必然产生相应的开支,一审法院酌情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大榕树财富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