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4号 原告:**程,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7709号商位。
经营者:吴正娣。
原告**程诉被告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程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程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负担。
原告**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