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12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金穗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思超,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金穗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亳州市金穗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得到了对方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亳州市金穗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