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80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东山雨发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紫金路。
经营者:朱丐隆,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罗光,该超市店长。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东山雨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计433.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