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袁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原审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6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的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假定侵权成立,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云米公司可择任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案中,云米公司、美的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苏宁公司只是一家住所地在武汉的销售公司,不是生产制造商,其未生产侵权产品、亦无专利侵权故意,甚至无辨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能力,对美的公司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负有法律责任。
而且,云米公司亦未要求苏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证明云米公司已经意识到苏宁公司不是侵权主体、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云米公司既然选择了起诉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美的公司,理应无必要再起诉苏宁公司。
(三)云米公司通过起诉苏宁公司从而建立管辖权连结点的用意十分明显,应属于恶意规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依法行使管辖权的行为,具有强烈的暗示意义和不良导向,依法应予制止和纠正。
云米公司未作答辩。
苏宁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云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9)鄂东内证字第3573号公证书中载明,其委托代理人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于2019年4月1日中午从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与发展大道交汇处的苏宁易购店铺处(唐家墩店)购买了名为“美的(Midea)净水器600加仑智能双芯无罐大通量净水器家用厨下式花生MRC1882A-600G”产品两台,并获得相应发票。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印有“Midea”“美的智能净水器”字样,并贴有“MRC1882A-600G”型号标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上诉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云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美的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苏宁公司销售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云米公司主张的美的公司、苏宁公司的前述被诉行为均系法律规定的应予规制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故云米公司以美的公司、苏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合法有据,不存在为制造管辖权连结点而虚列被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据此,本案中被诉制造商美的公司、销售商苏宁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内容,自2017年1月4日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苏宁公司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
云米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美的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翔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周 翔 审判员:孔立明、于志涛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 妮 裁判日期 2020年1月16日 涉案专利 “复合滤芯”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001889.X)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均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云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美的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苏宁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初步证明。
云米公司主张美的公司、苏宁公司的前述被诉行为均系法律规定的应予规制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故云米公司以美的公司、苏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合法有据,不存在为制造管辖权连结点而虚列被告的情形。
故被诉制造商美的公司、销售商苏宁公司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