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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2民终2692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民终2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聪,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丹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利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纳利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嘉丹婷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基于嘉丹婷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撤回通知书》即认定嘉丹婷公司已经自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然而在一审庭审后,纳利鑫公司走访市场与调查发现,嘉丹婷公司在2019年8月26日再次在京东“澳雪官方旗舰店”、天猫“易极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同时,部分商场也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因此,一审判决对嘉丹婷公司停止侵权事实的查明有误,导致一审判决出现漏判;

二、纳利鑫公司单独提供了对嘉丹婷公司的京东“澳雪官方旗舰店”、天猫“易极旗舰店”、天猫“澳雪官方旗舰店”的侵权商品销售统计,累计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获利金额达295778.00元,尚未包括嘉丹婷公司线下侵权行为的销售数据。

该类证据经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认证,满足了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该部分证据已经达到相应的证明高度。

一审判决对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案件审判结果严重错误;

三、嘉丹婷公司在庭审中多次阐明停止侵权,但均被证明其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其属于恶意侵权,请求二审予以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有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嘉丹婷公司答辩称:一、嘉丹婷公司收到诉状后已陆续向线下商家提出撤回涉案产品销售通知,并陆续在线上撤回涉案产品。

由于下架操作时间流程的原因,下架最终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10日完成,而非再次销售。

此外,部分商场的产品属商场所有,嘉丹婷公司无法收回,但嘉丹婷公司没有再次向商场供货。

因此,不存在再次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更非情节严重;

二、嘉丹婷公司线上销售总额137052.94元,利润10993.62元,线下销售总额48538元,利润7258元。

纳利鑫公司认为嘉丹婷公司获利金额达295778.00元,是没有任何依据;

三、纳利鑫公司支出3000多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

嘉丹婷公司销售涉案产品获得的利益约为18000元,故一审判决赔偿20000元符合本案的事实,且已完全覆盖甚至超过纳利鑫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纳利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嘉丹婷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使用等侵犯纳利鑫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请求判令嘉丹婷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请求判令嘉丹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0年4月5日,纳利鑫公司申请注册第1624372号“好太太”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3,即“肥皂;

消毒肥皂;

香皂;

香波”,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纳利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400710号“好太太”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3,即“肥皂;

香皂;

液体肥皂;

肥皂粉;

洁肤乳液;

洗发剂;

洗面奶;

浴液;

香波(截止)”,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纳利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307702号“好太太”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肥皂;

化妆品;

洗手膏;

香波;

香皂;

消毒皂(截止)”,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9年5月22日,纳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栋阳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学玲与公证人员黎炳森和纳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栋阳在该公证处,由刘栋阳操作该处电脑并使用该处的互联网设备连接互联网进行以下操作:一、打开浏览器,进入天猫商城网站的用户登录页面,登录用户名为“tb24756187”的天猫网站用户账户,登录后点击该账户的“已买到的宝贝”页面,找到订单号为“45172********88971”的交易订单,进入该订单的销售方名称为“易极旗舰店”的网店首页,在验证页面输入验证码后进入该网店的“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页面。

在此步操作共进行七次截屏操作,截取电脑屏幕显示的网页内容。

二、进入通过上述订单购买的链接名称为“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酵素去渍洗衣液薰衣草香持久留香4斤/瓶家庭装”的商品详情网页,查看该商品的评价情况。

在此步操作共进行十次截屏操作,截取电脑屏幕显示的网页内容。

三、点击进入上述订单的“物流详情”页面,查看上述订单的商品配送物流进度情况,在此步操作共进行二次截屏操作,截取电脑屏幕显示的网页内容。

四、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共进行十九次截屏操作,对上述通过截屏操作截取的网页内容进行打印,共打印十页。

公证员黎炳森及该处工作人员李学玲对上述整个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实时截取的截屏内容打印共十页。

以上事实(2019)粤广广州第068214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9年5月22日,纳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栋阳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称其在天猫商城网站名称为“易极旗舰店”的网店购买链接名称为“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酵素去渍洗衣液薰衣草香持久留香4斤/瓶家庭装”的商品,已被负责配送的快递公司职员存放于广州市越秀区*******富临居旁治安岗的快递临时存放点。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学玲与公证人员黎炳森和纳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栋阳于同日来到广州市越秀区*******富临居旁治安岗的快递临时存放点,刘栋阳在公证人员黎炳森、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学玲的现场监督下,提取了“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989671291866”的快递包裹。

公证人员黎炳森、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学玲对上述提取快递包裹的过程及快递包裹内商品的情况进行拍照。

拍照后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封存。

在上述过程共拍摄照片十二张。

以上事实(2019)粤广广州第068215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当庭对公证封存实物查看外包装完好予以拆封可以看到,内有洗衣液三瓶,每瓶洗衣液中间位置均使用较大字体标注“好太太”标识,背面同样使用较大字体标注“好太太”字样,在较大字体“好太太”字样的上方用较小字体标注“澳雪ACCEN”。

嘉丹婷公司对上述三瓶洗衣液的生产家是其公司确认无误。

纳利鑫公司提供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嘉丹婷公司在京东“澳雪官方旗舰店”、天猫“澳雪官方旗舰店”、天猫“易极旗舰店”销售涉案商品。

嘉丹婷公司确认其线上有开设京东“澳雪官方旗舰店”、天猫“澳雪官方旗舰店”、天猫“易极旗舰店”,并确认纳利鑫公司提供的图片中所涉商品是其公司生产的。

纳利鑫公司为证明嘉丹婷公司线下侵权行为,提供了其在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禅城华远店、卫国店、同华店、莲花店、海景店、普君店和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店、松风店及佛山市禅城区悦恒信超市购买“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2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的图片,其中“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的价格为35.5元,“2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的价格为13.9元。

另查明,纳利鑫公司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企业”、“先进民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其生产的注册商标“好太太”牌洗衣粉曾获得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其生产的注册商标“好太太”牌肥皂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05289号“澳雪”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浴液;

漂白剂(洗衣用);

去渍剂;

研磨膏;

香精油;

化妆品;

美容面膜;

洗手膏(截止)”,有效期自200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嘉丹婷公司与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将其注册的第4105289号“澳雪”文字商标许可嘉丹婷公司独占许可使用;

双方出具《证明书》,证明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制造基地转至嘉丹婷公司。

嘉丹婷公司曾获得“2018年中国化妆品供应链”、“中国游泳队选用洗涤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等荣誉称号,其注册商标“澳雪”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其生产的“澳雪”牌沐浴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嘉丹婷公司还提供《购销合同》《成本明细表》《撤回通知书》,拟证明其所获利润情况及撤回涉案产品、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纳利鑫公司、嘉丹婷公司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嘉丹婷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纳利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纳利鑫公司要求嘉丹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一、嘉丹婷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纳利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纳利鑫公司依法享有第1624372号、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嘉丹婷公司依法享受第4105289号“澳雪”文字商标,该核准文字商标为横排一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适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嘉丹婷公司生产销售的洗衣液与纳利鑫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类别都为第3类,均属洗化用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故纳利鑫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香皂等商品与被控侵权的洗衣液属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澳雪”注册商标,该产品正面所使用的“澳雪”文字商标字体较小,而以较大字号字体突出使用“好太太”文字,该文字与纳利鑫公司的注册商标“好太太”读音、排序完全一致,“澳雪”两个字较小且置于“好太太”之上,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为是纳利鑫公司生产的商品或者与纳利鑫公司有特定联系。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纳利鑫公司第1624372号、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文字商标。

二、纳利鑫公司要求嘉丹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1.关于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嘉丹婷公司提供《购销合同》《撤回通知书》,拟证明其于收到诉状之日后已陆续向线下商家提出撤回涉案产品通知,且其在线上已全部撤回涉案产品。

鉴于嘉丹婷公司在起诉后已自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故对纳利鑫公司要求嘉丹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使用等侵犯纳利鑫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等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处理。

2.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纳利鑫公司为证明嘉丹婷公司的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3000元,购买涉案产品支出454.81元,纳利鑫公司主张454.79元,有提供购物小票、网上支付截图为凭。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纳利鑫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嘉丹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及纳利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嘉丹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纳利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

二、驳回纳利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纳利鑫公司围绕其上诉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京东“澳雪官方旗舰店”关于“好太太”产品购买相关截图、视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收货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发票,证明嘉丹婷公司于一审庭审后(2019年9月9日)仍通过京东进行网络销售侵权商品;

证据2.天猫“易极旗舰店”关于“好太太”产品购买相关截图、视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收货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发票,证明嘉丹婷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仍通过天猫进行网络销售侵权商品;

第二组证据,余胖妈妈网页购买取证视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收货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嘉丹婷公司的经销商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淘宝等方式在汕头进行销售侵权商品;

第三组,证据1.好好多超市莲花店现场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2.好好多超市卫国店现场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3.好好多超市玛特店现场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4.嘉加乐超市现场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5.天合百货店现场取证视频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嘉丹婷公司在一审庭审后仍实施侵权行为;

第四组证据中山市西区世民百货微信公众号视频取证截图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嘉丹婷公司的经销商在一审庭审后通过微信公众号方式实施侵权行为;

第六组证据拼多多网店取证视频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嘉丹婷公司的经销商在一审庭审后通过拼多多方式实施侵权行为。

嘉丹婷公司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至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反映嘉丹婷公司在一审庭审后仍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涉案商品,明显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本院予采信,并据此确认该部分事实。

嘉丹婷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所提异议缺乏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嘉丹婷公司在天猫“易极旗舰店”销售“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酵素去渍洗衣液薰衣草香持久留香4斤/瓶家庭装”总量为5522件,定价29.9元;

天猫“澳雪官方旗舰店”销售“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2Kg×2瓶装深层洁净柔顺留香洗衣液家庭装”总量为2491件,定价为29.90元。

同时,嘉丹婷公司在线下向实体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具体如下:(1)嘉丹婷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至6月19日间,向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好好多)销售“2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1430支,单价为9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800支,单价为19元/支;

“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1200支,单价为19元/支。

(2)于2019年4月9日至5月15日向广州华唯商贸有限公司(原得力)销售“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1600支,单价为16.20元/支;

“2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1620支,单价为8.10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400支,单价为16.20元/支;

“2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780支,单价为8.10元/支。

(3)向海珠店销售“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20支,单价为19.50元/支;

“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20支,单价为19.50元/支。

(4)向白云横滘店销售“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176支,单价为19.50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200支,单价为19.50元/支。

(5)向万德信百货销售“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60支,单价为25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60支,单价为25元/支。

(6)金和源购物广场销售“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32支,单价为26.50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32支,单价为26.50元/支。

(7)广客生活超市销售“5Kg小苏打易干净洗衣液”40支,单价为19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40支,单价为19元/支。

另外,嘉丹婷公司在京东“澳雪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商标侵权商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案由定性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本案二审程序,本院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嘉丹婷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是否已经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赔偿损失的确定。

一、对于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案中,纳利鑫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证据证实嘉丹婷公司在一审庭审后仍继续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涉案商品,故其要求嘉丹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仅以嘉丹婷公司出具《撤回通知》认定其已自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二、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本案中,现有证据虽不能直接确定嘉丹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但综合全案的证据仍可认定其因侵权所获得的部分利益。

根据嘉丹婷公司提供的“好太太线下成本及数据”反映:2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成本合计为7.11元/支;

5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成本合计为15元/支。

嘉丹婷公司虽主张在天猫澳雪旗舰店、京东澳雪店、淘宝易极店销售2Kg澳雪好太太多效洁净洗衣液成本合计为16.79元/支,成本高于线下销售7.11元/支的成本。

但从嘉丹婷公司提供的两种销售类型成本比较,两者成本差别主要在于内容物、瓶、盖、制造费用的项目成本,按常理线上、线下销售的商品在内容物、包装、制造费用方面均无区别,而嘉丹婷公司提供的数据反映两者成本差距达1倍以上,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嘉丹婷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张的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嘉丹婷公司向广州华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4776元;

向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10702.7元。

按嘉丹婷公司自认的平均销售单价计算,天猫“澳雪官方旗舰店”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27176.8元〔(18.02-7.11)元/支×2491〕;

在天猫“易极旗舰店”销售侵权商品获利为:63999.98元〔(18.70-7.11)元/支×5522〕;

向海珠店、白云横滘店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1872元〔(19.50-15)元/支×416〕;

向万德信百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1200元〔(25-15)元/支×120〕;

向金和源购物广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736元〔(26.50-15)元/支×64〕;

向广客生活超市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获利为:320元〔(19-15)元/支×80〕。

综上,嘉丹婷公司因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益至少在110000元以上。

生产商标侵权商品是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源头,生产商标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相对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所有区分。

本案中,嘉丹婷公司既生产商标侵权商品,也自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一审判决未查明嘉丹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也未充分区分生产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性质,并导致确定赔偿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已查明嘉丹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本院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0元。

综上所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已交纳),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35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已交纳),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3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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