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40号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N。
法定代表人:严崇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希必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通信市场4A35社会信用代码:×××22E。
法定代表人:梁羽森。
被告:梁羽森,男,汉族,1993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光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希必地贸易有限公司、梁羽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