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48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1D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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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如毅,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亦美科技有限公司、钟如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