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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南盛里电子配件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96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南盛里电子配件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盛里电子配件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61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盛里电子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白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85。

经营者:蓝香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盛里电子配件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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