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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谢章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556号
案件名称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谢章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谢章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56号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章养,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南,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章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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