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蒋华乐德购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X,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蒋华闸东路**/div>经营者:朱彩飞,该中心负责人。
被执行人:朱彩飞,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被执行人泰兴市蒋华乐德购购物中心、朱彩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泰兴市蒋华乐德购购物中心、朱彩飞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泰兴市蒋华乐德购购物中心、朱彩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及诉讼费20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