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91民初167号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254。
法定代表人:马燃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怀发,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定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损失及维权成本合计人民币10000元,后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又撤回对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