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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江东新区天粤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30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江东新区天粤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源市江东新区天粤汽车用品商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02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天粤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

经营者:陈俊链。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公司)与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天粤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律点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含维权成本)”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成本)”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律点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律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案已预交1800元,退回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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