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02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尚品好日杂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5。
负责人:张伟锦。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1050元,超出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