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48号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冯云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园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3元,减半收取3126.5元,由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