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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549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549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祖锋。

被申请人: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3F-A051/div>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谷华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2019)湘01民初35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复议称,1、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2019)湘01民初3549号民事裁定;

2、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账号为:8002********的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为恶意诉讼,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诉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适格主体;

二、申请人系湖南省内资金雄厚、实力强大的大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固定资产超过30000万元,税收过1000万,完全具备被执行之能力,不会造成判决无法执行;

三、冻结基本账户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运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或保全措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且申请人的注册资金及纳税情况并不代表其真实资金状况及偿付能力。

本案中,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行为具备必要性,故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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