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27号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十六路**。
法定代表人: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万格。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