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8907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在权,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先兆便利店侵犯其商标权,遂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网上立案提起诉讼,因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先兆便利店于2018年11月21日注销,故原告申请涉案的被告变更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先兆便利店的经营者袁在权为本案的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在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