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19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东四管理区大榆村。
法定代表人:熊辉,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辽宁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