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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78号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建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少楠,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行波。

被告: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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