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78号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建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少楠,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行波。
被告: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伽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