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71号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M。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Y。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康迪园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张戈庄崔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7。
法定代表人:张天金,总经理。
被告:平度市康里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祥福家园**楼**5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F。
经营者:季顺朋,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迪园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平度市康里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现二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