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633号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景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大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务广场2-305/div>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工业园四通路**2/div>法定代表人:颜鸿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大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