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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医院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号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住所地瑞典索德塔尔杰市。

法定代表人:MatsPeterBerglund。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科学园科建路**。

法定代表人:任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英,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国泰路**/div>法定代表人:汤中信。

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中原医院管理中心),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div>法定代表人:王培山,院长。

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诉被告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中原医院管理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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