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智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