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豫北纺织大世界。
经营者:康天虎,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上诉人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90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是从事布匹批发零售业务,经营地,经营地域范围主要在河南省安阳市人出示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据是成品衣服,既不是原材料布匹,也不是从上诉人处购得。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从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购得的衣服即能推断出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是对“侵权行为地”的误解。
退一步讲,就算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本案布匹交易对象安阳高新区哈迪博士制衣厂,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均发生在河南安阳市。
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上诉人利用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的地理位置,在本案立案后立即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的诉讼,是滥用诉权恶意转移管辖权的行为。
原审法院2017年受理了被上诉人诉安阳高新区哈迪博士制衣厂、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判决书已经对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做出处罚判决,且判决书已生效。
被上诉人时隔两年后在本案中就同一纠纷仍将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列为被告,与上诉人共同起诉,目的就是恶意转移管辖。
三、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已经于2017年11月30日注销,立案时已经丧失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仍以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为侵权行为地做为连接点实属错误。
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902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主张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内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衣服,上诉人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系该衣服布料提供商,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乡××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罗 希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彭松林书记员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